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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不動產投資商機龐大,但很快銀行業者就可能「看得到,吃不到」,因為海外不動產的土建融、房貸等融資,也算在銀行法第72條之2計算範圍內,對此銀行業者指出,希望金管會能放寬銀行法計算標準,如此一來,在新南向政策上,會有更多協助台商發展的空間。

國銀主管分析,東協國家如柬埔寨,就像早年的台灣,尚在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,而且在10多年前的戰亂結束之後,現在平均人口年齡24歲,人口紅利未來對經濟發展的助益可想而知,因此不論是前往柬埔寨或是緬甸的台商,土地開發商都占相當的比重,尤其是柬埔寨目前仍處於「高利」階段,銀行承作相關土建融業務,因而「更補」。

舉例來說,先前合庫所舉辦,由台商J&L所投入的金邊「SKY TREE」聯貸案,即使是由合庫總行舉辦,利率也高達4.5%,就是參考金邊當地市場的放款利率,不希望在台灣、金邊兩地產生「比價」行情,由此也可見柬埔寨當地銀行業利差的優渥;再與台灣同性期的放款來看,利差更可說好上至少2個百分點。

且相關效益不僅止於此,包括國內投資者赴當地投資不動產時,還會在台資銀行金邊分行開立帳戶,以藉此讓代管的物業定期把租金匯入,再由金邊分行匯回國內帳戶,銀行還可望進而有匯款手續費收益及活期存款資金使用。

儘管好處多多,國銀主管私下指出,倘若銀行法第72條之2不能鬆綁排除對海外不動產放款的計算,不久之後真的就「凍未條」,因為另一方面銀行在國內還得配合都更、社會住宅等政策執行,也都會占用到銀行法所謂存款及金融債券總量30%的「大限」額度,這些加起來,不動產的業務量一定「爆表」,屆時就算海外不動產放款利差比國內優厚甚多及其他衍生商機,銀行業者也只有「乾瞪眼」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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