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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協議包括《投資協議》和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》。《投資協議》將進一步提升兩地間的投資自由化水準。根據協議,內地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了26項不符措施,在船舶、飛機製造、資源能源開採、金融市場投資工具等方面採取了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,並明確了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待遇,這將使香港繼續保持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準。

《投資協議》對投資的徵收補償、轉移等,給予國際高水準投資保護待遇。關於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,雙方共同設計了一套符合「一國兩制」原則、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,包括友好協商、投訴協調、通報及協調處理、調解、司法途徑等,為兩地投資者的權益救濟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。

支持香港參與「帶路」建設

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》,既包括對CEPA及其10個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的內容的全面梳理、更新、分類和匯總,也包括根據兩地經貿合作實際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內容。

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》重點針對香港業界十分關心的香港參與「一帶一路」建設設置了專章,將通過建立工作聯繫機制、暢通資訊溝通管道、搭建交流平台,改善合作環境、聯合參與專案建設和開拓「一帶一路」沿線市場等措施,支持香港參與「一帶一路」建設。

協議還設立了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。內容包括推進和深化兩地在泛珠三角區域及前海、南沙、橫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經貿合作,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,支持香港參與內地自貿試驗區建設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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