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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證交所表示,證券商應加強監督管理海外子公司業務的經營,確實遵循法令規範,及落實執行內部控管機制。

目前計有15家證券商赴海外投資,分別為中國信託、元大、元富、日盛、永豐金、國泰綜合、國票綜合、康和、第一金、統一、凱基、富邦、華南永昌、群益金鼎、福邦證券。

證交所表示,鑑於證券商多角化經營,已成為趨勢,各大型證券商近年來,積極擴展海外轉投資業務,並已成為重要投資及獲利的來源;但因海外子公司的監理相對不容易,且國際金融市場瞬息萬變,因此,強化對海外子公司經營管理、財務與業務資訊及稽核的監督與管理,以降低其經營風險,為證券商必須注意的重點。

證交所強調,有海外子公司的證券商,除應依規定執行對子公司必要的控制作業外,並須考量到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的規定,以及實際營運的性質,督促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。

此外,也應注意海外子公司得經營的業務範圍、證券商對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相互間的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時,其相關對象、限額及期限等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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